(2015)曹民初字第30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唐俊灵与郑启军、袁素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曹民初字第3072号原告:唐俊灵,农民。被告:郑启军,农民。被告:袁素真,农民,系郑启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唐俊灵与被告郑启军、袁素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俊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兴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忠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