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博民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翟领君与李建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博民执字第10-1号申请人:翟领君,男,1967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八陡镇增福村马家堰61号。身份证号:370304196708231916。被执行人:李建,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淄博市博山区石马镇东石村前湾街90号。身份证号:370304196401094419。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4)博民初字第91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即时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划拨(冻结)被执行人李建存款36070.27元(本金24450.4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后续治疗费4000元,鉴定费4000元,价格鉴证费100元,案件受理费1292元,迟延履行利息1454.8元,申请执行费413.04元),若不足本额,划拨实有数额,不足部分,只准存入,不准支出,直达本额为止。二、若无银行存款,则扣押(查封)被执行人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清单),限被执行人五日内履行。逾期将依法拍卖(变卖)所扣押(查封)的财产,以清偿债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XX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焦 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