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民初字第6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7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感情恢复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