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任民初字第607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任民初字第6079号原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因其与被告已感情恢复而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已自行和解,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孙守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梁 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