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河刑初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庄玮玮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玮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河刑初字第00158号公诉机关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庄玮玮,无业。曾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0���1月5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于2013年5月29日被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4年11月27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清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转逮捕。现羁押于淮安市看守所。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以河检诉刑诉(2015)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庄玮玮犯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映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庄玮玮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一、诈骗被告人庄玮玮于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后,使用假名“张晨”,以��公司招聘员工及朋友介绍认识等方式,认识吴某、于某等被害人,虚构其是回国创业的日本海归、其母亲出资为其成立公司等事实,采取让被害人为公司垫付费用、与被害人谈恋爱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1330.6元。二、信用卡诈骗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庄玮玮以帮助被害人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19010.65元。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认为被告人庄玮玮构成诈骗罪、信用卡诈骗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庄玮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庄玮玮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提请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庄玮玮对上述指控不表异议。经审理查明:一、诈骗被告人庄玮玮于2014年8月15日刑满释放后,注册成立淮安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后被告人庄玮玮使用假名“张晨”,以该公司招聘员工及朋友介绍认识等方式,认识吴某、于某等被害人,虚构其是回国创业的日本海归、其母亲张英出资为其成立公司等事实,隐瞒自己无力经营公司及偿还债务的真相,采取让被害人为公司垫付费用、与被害人谈恋爱等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39930.6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8月,被告人庄玮玮以去上海处理房产及修车为由,分三次骗取被害人鞠某人民币7000元。2.2014年10月2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其母亲上海总公司的董事长张英要来淮安住宿为由,骗取被害人吴某人民币600元。3.2014年9、10月份,被告人庄玮玮以让被害人张某丁为公司先行垫付,后期公司会报销为由,骗取张某丁为其购买价值人民币91.6元的办公用品及27元的手机套。4.2014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庄玮玮以帮助被害人吴某、张某丁代办手机卡为由,分别骗取吴某、张某丁人民币100元,共计200元。5.2014年11月,被告人庄玮玮通过其公司员工高某甲的女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害人于某,遂以谈恋爱的手段骗取于某的信任。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其公司财务已下班,急需付钱给客户为由,骗取于某人民币4000元;次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出差用现金不方便,但自己没有信用卡为由,骗取于某的信用卡使用,从中消费人民币1000元。6.2014年10-11月间,被告人庄玮玮骗取被害人高某乙人民币14062元。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被告人庄玮玮以让被害人先行垫付,后期其公司会报销为由,让被害人高某甲先行刷信用卡垫付淮安一嗨租车公司的租车费用人民币8462元。(2)2014年10月24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员工需要发放福利,但公司资金周转不方便,后期公司将报销为由,让被害人高某甲在淮安金仕堡健身会所购买四张价值1400元的健身卡,共计人民币5600元,其中一张卡为高某甲本人使用。7.2014年10月20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其公司基本账户未建立,资金暂时周转不了,需要给员工何某发工资为由,骗取被害人李某丙人民币5000元。8.2014年10月,庄玮玮通过其公司招聘的方式认识被害人张某甲,并向被害人张某甲谎称其母亲经营的上海总公司有很强的经济实力,骗取张某甲信任,分多次骗取张某甲人民币共计109350元。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9日、12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其没有支付宝,房东要求支付宝缴纳房租为由,分两次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1600元,共计2600元。(2)2014年10月12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帮助张某甲购买三星手机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000元。(3)2014年10月份,被告人庄玮玮以天冷没有衣服穿,以后会还钱给张某甲为由,骗被害人张某甲为其购买1200元的衣物。(4)2014年10月16日,被告人庄玮玮以投资放高利贷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2400元。(5)2014年11月10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帮助张某甲还信用卡透支款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1450元。(6)2014年11月10日至13日,被告人庄玮玮以给员工发工资等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民币99900元。(7)2014年11月20日,被告人庄玮玮以公司印章、营业执照被会计拿走,需要登报挂失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甲人���币800元。二、信用卡诈骗2014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庄玮玮以帮助被害人信用卡提升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信用卡并使用,骗得人民币共计19010.65元。具体分述如下:1.2014年10月,被告人庄玮玮以帮被害人张某乙的信用卡提升额度方便出差使用为由,骗取张某乙的江苏银行信用卡使用,骗得人民币5938.6元。后因张某乙多次向其索要,庄玮玮用骗取被害人张某甲的钱还给张某乙2000元。2.2014年10月下旬,被告人庄玮玮以帮被害人高某甲的信用卡提升额度方便出差使用为由,骗取高某甲的浦发银行信用卡使用,骗得人民币5681.45元,后还款400元。3.2014年10月12日至11月25日期间,被告人庄玮玮以帮被害人张某甲提升信用卡额度为由,骗取张某甲中国银行信用卡使用,骗得人民币9790.6元。案发后,被告人庄玮玮主��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庄玮玮的庭前供述,被害人张某丙、李某丙、高某甲、鞠某、于某、张某乙、张某丁、侯某、吴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李某甲、葛某、陈某、李某乙的证言,辨认笔录,淮安寰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印章,庄玮玮办理的姓名为“张晨”的身份证一张、一嗨租车公司的租车卡一张、银行卡四张、手机两部、扣押决定书及清单,被害人张某甲提供的借条、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被害人高某甲、侯某、李某丙、于某、张某乙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淮安分公司提供的汽车租赁单,被告人庄玮玮银行卡的交易明细,被告人庄玮玮前科判决及释放证明,发破案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当庭质证,合法有效,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庄玮玮以非��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庄玮玮骗取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庄玮玮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庄玮玮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庄玮玮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庄玮玮曾因诈骗犯罪被判处刑罚,现又以诈骗手段向多人、多次实施犯罪行为,并挥霍诈骗的财物,至财物无法归还,酌情予以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庄玮玮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27日起至2021年11月26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责令退赔被害人鞠珊言人民币7000元,退赔被害人吴洁人民币700元,退赔被害人张梦雪人民币218.6元,退赔被害人于丽丽人民币5000元,退赔被害人高扬17943.45元,退赔李成5000元,退赔张惠119140.6元,退赔张海燕3938.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祖超代理审判员 左文洁人民陪审员 汤成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鋆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第二款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