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李忠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忠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嘉鱼法执字第00288-1号申请执行人湖北嘉鱼吴江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嘉鱼县鱼岳镇人民大道42号。被执行人李忠华。本院2015年7月2日作出的(2015)鄂嘉鱼民初字第4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被执行人李忠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李忠华所拥有的位于嘉鱼县鱼岳镇梁家山33号的房屋。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文革审判员 郑绪峰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志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