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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执字第8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孙某与唐某甲、唐某乙等法定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沂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源执字第899号申请人:孙某。被申请人:唐某甲。被申请人:唐某乙。淄博盛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职工。被申请人:唐某丙。被申请人:唐某丁。被申请人:唐某戊。被申请人:唐某己。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某与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法定继承纠纷,即本院作出的(2015)源民初字第315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唐某甲、唐某乙、唐某丙、唐某丁、唐某戊、唐某己已主动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该案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5)源执字第899号案件执行完毕。审判员  齐吉禄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公衍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