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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8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与陈某某、陈某甲、汪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陈某某,陈某甲,汪某甲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一初字第02187号原告:朱某甲。委托代理人: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原告:朱某乙。原告:曾某某。上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霍邱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某某。被告:陈某甲。被告:汪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与被告陈某某、陈某甲、汪某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朱某甲、朱某乙、曾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厚保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