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刑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谢家崇抢劫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临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高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海南省临高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临刑少字第10号公诉机关临高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某崇,男,汉族,初中文化,海南省临高县临城镇敦礼村人。因涉嫌抢劫罪,于2015年5月15日到临高县公安局投案,当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逮捕。现关押在临高县看守所。法定代理人谢某友,男,系谢某崇的父亲。辩护人王绍祥,海南肖明德律师事务所律师。临高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未检公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崇犯抢劫罪,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临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冠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某崇及其法定代理人谢某友、辩护人王绍祥,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30日晚,被告人谢某崇及同伙苏某恒、王某安三人骑一辆摩托车在临城镇街上寻找作案目标,当晚23时许,被告人等三人骑车至临高县人民法院对面公路处时看到被害人洪某青,便将洪某青拦截围住,采取威胁手段,抢走洪某青的一部魅族牌手机,然后逃离现场。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手机归还被害人。经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抢的魅族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另查明,被告人谢某崇于1998年3月26日出生,案发后于2015年5月15日到临高县公安局投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本院了解到被告人因年纪尚小,法律意识较淡薄,为追求刺激,从而走上犯罪的道路。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候某涌、符某康证言证实,谢某崇系临高县第二中学初三年级学生,公安机关对其二人审讯时均在场并证实没有刑讯逼供情况。2、被害人洪某青陈述证实,2014年7月30日23时许,我独自一人骑自行车经临高县法院对面公路处时,有三名陌生男子骑一辆摩托车拦在我前头,我害怕停下来,其中一名男子向我走过来伸手进我的左裤口袋搜出一部魅族牌手机,然后三人骑摩托车逃走了。3、临高县价格认证中心临价鉴字(2014)113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证实,被抢的魅族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620元。4、临高县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表证实,被告人谢某崇于1998年3月26日出生。5、同案人苏某恒、王某安的供述均证实,2014年7月30日23时许,我俩伙同谢某崇骑一辆摩托车在临高县人民法院对面公路处抢走他人一部魅族牌手机。此外,法庭还出示了现场勘查笔录、被抢手机相片、扣押清单和归还手机收清单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事实清楚,证据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崇目无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威胁手段,抢劫他人财物,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犯罪时的年龄、犯罪情节以及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决定对被告人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谢某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15日起至2016年4月1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审 判 长 莫正贤人民陪审员 王胡威人民陪审员 林红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方超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