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莱州执字第2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王通友与王福军、于财良、王庆兰、邵正华、王世奎、宋贵庭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通友,王福军,于财良,王庆兰,邵正华,王世奎,宋贵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州执字第2302号申请执行人:王通友,男,1954年6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福军,男,1968年7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于财良,男,1964年8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庆兰,男,1953年8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邵正华,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王世奎,男,1962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被执行人:宋贵庭,男,1975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莱州市。申请执行人王通友与被执行人王福军、于财良、王庆兰、邵正华、王世奎、宋贵庭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王通友以本院(2015)莱州金民初字第1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王福军、于财良、王庆兰、邵正华、王世奎、宋贵庭拒绝履行为由申请执行,本院已受理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福军、于财良、王庆兰、邵正华、王世奎、宋贵庭的存款210000元,冻结期限为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广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程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