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庐江执字第011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夏琼与被执行人夏则兵健康权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167-2号申请执行人:夏琼,女,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执行人:夏则兵,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2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8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夏则兵银行存款3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延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