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孝昌执字第000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高艳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孝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孝昌执字第0007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被执行人季某某,湖北省孝昌县人,住孝昌县季店乡季店村。本院在执行高某某与季某某买卖合同��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债权35000元及利息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鄂孝昌民初字第0075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述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晓安审判员  欧阳伟审判员  刘理东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 斌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