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锦执字第1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王世涛与吴育定追偿权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锦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世涛,吴育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锦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锦执字第188号申请执行人王世涛,男,1964年11月8日出生,苗族。被执行人吴育定,男,1964年11月4日出生,苗族。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锦民初字第3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10日向被执行人吴育定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吴育定于收到通知书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如下义务:(1)、偿还申请执行人王世涛欠款本金10050元;(2)、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合计10100元,但被执行人吴育定未按本院通知履行义务。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吴育定系贵州省锦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在职职工,工资发放单位亦为该局,月应发工资为4649元,扣除缴纳住房公积金495元、医疗保险62.88元和协助锦屏县人民法院扣留案件款1800元,还剩余工资收入2291.12元。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被执行人吴育定在锦屏县工业信息化和商务局的月工资收入一千零十元整,扣留时间自2015年11月起至2016年8月底止。扣留款项到期后一次性提取。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庄公辉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龙军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