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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善商初字第30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善县魏塘杜鹃盆景园与嘉善县魏塘杜鹃盆景园、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嘉善县魏塘杜鹃盆景园,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曹联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善商初字第302号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彤。委托代理人:张奇、陆雨辰(实习)。被告:嘉善县魏塘杜鹃盆景园。经营者:沈勇。被告: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亚亮。委托代理人:曹雪华。被告:曹联。本院在审理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嘉善县魏塘杜鹃盆景园、浙江正融担保有限公司、曹联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并且未损害他人利益,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4540元,减半收取17270元,由原告嘉善县农商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范璐璐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鲁 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