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3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于海凤与张继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海凤,张继强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鞍岫民哈初字第00431号原告:于海凤,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由胜江,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被告:张继强,男,满族,住所地: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海凤诉被告张继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海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免收。审判员 刘光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