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高民初字第141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2-19
案件名称
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公司与管红卫、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公司,管红卫,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1417号原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谷高,经理。委托代理人:于兆强,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爱芹,山东海丰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管红卫,男。被告: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公司与被告管红卫、青岛文化旅游发展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华田实业集团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6元、保全费7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阎文超-1-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