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海民初字第0294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海民初字第02949号原告杨某。被告李某。原告杨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作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诉称,原、被告双方于1999年3月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2004年2月6日生一女孩,取名为李某甲。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一般,草率结合后,因性格不合,脾气不投,没有共同语言。原、被告双方平时志趣、爱好不同,无法沟通。被告对家庭不负责任,双方长期分居。原告于2013年起诉离婚,于2014年再次起诉,后判决不准予离婚。原、被告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到破裂程度,无和好可能,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李某甲归被告抚养。被告李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于1999年相识,双方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于2004年2月6日婚生一女,取名李某甲。婚后,原、被告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杨某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后本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新民初字第013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予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杨某于2015年6月19日再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诉讼中,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甲称其目前在解放路小学上六年级,与奶奶一起生活,爷爷早已去世,其已经很长时间未见到其父亲李某,并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随父亲李某一起生活,另外,原告杨某称其从事营业员工作,月收入1800-2000元,关于被告李某目前的收入情况其不清楚,以前每年收入10-15万,子女抚养费问题依法处理,不要求在本案中处理子女探视权问题。上述事实,有原告的当庭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民事判决书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杨某和被告李某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致使夫妻感情不和,原告于2014年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李某离婚,后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但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好转,原告于2015年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子女抚养权问题,婚生女李某甲虽表示如父母离婚,其愿随被告李某生活,但根据李某甲的陈述,其长期未见到被告李某,本院从照顾子女权益等因素考虑,李某甲随原告杨某生活较妥。关于被告李某应付李某甲的抚养费问题,本院综合考虑原、被告双方的收入情况、本地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酌情确定为每月5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子女抚养:原、被告的婚生女李某甲随原告杨某生活,被告李某自2015年11月起至李某甲独立生活之日止每月给付李某甲抚养费500元(于每月25日前给付)。案件受理费240元和公告费800元,合计10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杨某负担520元,由被告李某负担520元,被告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40元。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连云港市农行苍梧支行,帐号:440301040009094。审 判 长 梁    秀    萍代理审判员 杨路人民陪审员黄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向    晖法律条文及上诉须知附录一、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二、上诉须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有关上诉事宜告知如下:当事人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上诉及相关权利、义务。上诉人上诉时未交纳上诉费的,应自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同时将缴款凭证提交本院,逾期未交纳或者未将交纳凭证提交本院,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报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上诉须知与《催交上诉费通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