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旅民初字第2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旅民初字第2207号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瑞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8年相识,认识一年后结婚,于2011年育有一女李某甲。由于原、被告年龄相差悬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双方长期无法沟通,时常为琐事争吵,导致感情破裂,现原、被告已分居两地。婚生女现在同被告一起生活,由被告父母照看,由于被告母亲长期有病,被告父母精神状态又不是很好,被告没有时间与精力照顾小孩,故原告认为小孩由原告抚养更为有利。原、被告共同生活期间,购买了位于旅顺开发区小刘屯的一处种植樱桃的大棚,买入价是20万元。在瓦房店老虎屯购买了一处种植蔬菜的大棚,买入价5万元。由于双方已无法共同生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分割双方共同经营的樱桃大棚及蔬菜大棚。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我不同意离婚,我跟原告认识一年多才结婚,婚前已经充分了解,我们的感情并没有破裂。孩子还小,为了孩子以后的生活,希望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现在孩子由我照顾,我的父母帮助我看孩子,精神状况很好,很乐观,我母亲是有病,但什么都不耽误,什么都能干,孩子每天晚上都跟我睡觉,孩子要的我都能满足。小刘屯大棚17万元买的,30年地租交了32500元,瓦房店5万元买的,现在由原告父母代为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9年4月1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李某甲,现系儿童。婚后双方为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出生医学证明,被告提交的结婚证2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笔录在卷为凭,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相识较早,属于自由恋爱,双方互相之间比较了解,婚姻基础较好。婚后虽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互相谅解,以诚相待,共同为孩子和家庭着想,夫妻感情是能够改善和好的。故对原告王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不能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后为275元,其他诉讼费50元,合计325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瑞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乐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