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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17

案件名称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与国志强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国志强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90号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住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俭飞,该公司经理。被告:国志强,男,汉族,1986年7月3日生,住吉林省公主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国志强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长春市佳泰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刘丽红人民陪审员  王晓娜人民陪审员  张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陶祥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