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达中民终字第7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与肖章平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达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肖章平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达中民终字第71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肖爱军,四川博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肖章平,男,汉族,生于1973年7月2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周敏,女,生于1974年10月14日,住达州市通川区。委托代理人谭中华,四川法尊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因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不服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一审对肖章平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达县同天运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一审对肖章平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准许撤诉的,应当一并裁定撤销一审裁判”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达州市达川区人民法院(2015)达达民初字第1446号民事判决;二、准许达州同天运业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审判长 张爱东审判员 程 瑜审判员 邓 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罗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