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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椒执民字第24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钟玲聪,冯卫平,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台椒执民字第24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住所地台州市市府大道220-238号1-2层,组织机构代码:75190089-4。代表人:王直林。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沿赤(三门沿海工业城),组织机构代码:77571113-1。法定代表人:钟玲聪。被执行人钟玲聪,男,1968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台州市路桥区。被执行人冯卫平,女,1976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县沿赤(浙江三门沿海工业城赤一路),组织机构代码:76962405-8。法定代表人:王通富。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与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钟玲聪、冯卫平、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台椒商初字第33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律师代理费22500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00元,被执行人钟玲聪、冯卫平、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三门沿海工业城的厂房等财产已向中国农业银行台州路桥支行设定抵押,无残值可供执行。被执行人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的财产已向中国工商银行三门县支行设定抵押,目前难以处理。本院经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房产、车辆信息,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8月17日通知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在一个月内提供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钟玲聪、冯卫平、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至今未能提供。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台州森元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钟玲聪、冯卫平、台州奥申洁具有限公司目前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5)台椒执民字第242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支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申请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蔡 奇审 判 员  张佳莹代理审判员  何正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尹仁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