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黄信惠与被执行人董力菠、董贵华、豆琼芬、普正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信惠,董力菠,董贵华,豆琼芬,普正华,李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黄信惠。委托代理人杨莹、张伟,云南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董力菠。被执行人:董贵华。被执行人:豆琼芬。被执行人:普正华。被执行人:李琴。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信惠与被执行人董力菠、董贵华、豆琼芬、普正华、李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依法冻结并扣划被执行人普正华、董贵华的工资账户收入,已执行54000元,尚未执行463591元及利息(含执行费7501元)。经查,被执行人董力菠、董贵华、豆琼芬下落不明,在房管部门查无房屋产权登记,本院于2015年2月13日在玉溪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董力菠名下的云FHX2**菲亚特小型轿车一辆及云FHX8**捷达牌小型轿车一辆,现无法查找到上述车辆下落;被执行人普正华、李琴暂无履行能力,在车管部门查无车辆登记信息,登记在其二人名下的坐落玉溪市华宁县宁州镇宁阳路印刷厂住宅区1幢1单元101室房屋一套(所有权证号:000111**号)已被本院依法查封,该房屋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办理了抵押登记,且该房屋系被执行人普正华、李琴的唯一住房。本院已依法冻结被执行人董贵华、普正华的工资账户,将逐步扣划偿还申请执行人。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五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32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邹从林执行员 刘家明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