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浙台执民字第19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台执民字第193-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法定代表人:徐德良。被执行人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临海市。法定代表人:蒋定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浙台执民字第193-1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城关巾山中路101号、灵江路35号的房地产,现因执行工作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台州国贸大厦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临海市城关巾山中路101号、灵江路35号房地产的查封【房产证号为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临海市房权证城关镇字第××号;土地证号为临城国用(1999)字第051087号、临城国用(1999)字第050414号、临城国用(2003)字第45**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周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李柳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