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赵永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538号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俊奇,该公司经理。被告赵永虎。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诉讼代表人赵伦洪,该公司经理。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永虎、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旺苍县乐鑫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495元,退还原告。审 判 长 王晓华代理审判员 杨欣鹏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赵蓉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