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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申邵伟与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邵伟,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县民初字第03324号原告申邵伟。委托代理人姚纪言,北京中银(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县星沙开元路17号湘商世纪鑫城1601号。法定代表人刘洋,总经理。原告申绍伟与被告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湖南增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绍伟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邵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申邵伟负担。审 判 员  邓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唐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