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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神民初字第05684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6

案件名称

高永卿与被告刘爱民、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永卿,刘爱民,刘丽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神民初字第05684号原告高永卿,男,1969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爱民,男,1971年4月1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被告刘丽霞,女,1974年7月4日出生,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现住神木县神木镇.原告高永卿与被告刘爱民、刘丽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高永卿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爱民、刘丽霞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高永卿花的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许原告的撤诉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永卿撤回对被告刘爱民、刘丽霞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原告高永卿承担。审判员  刘水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訾荣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