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正群与潘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张正群,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潘成楼,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正群诉被告潘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群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成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