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2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正群与潘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1625号原告:张正群,男,1955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被告:潘成楼,男,195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原告张正群诉被告潘成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正群于2015年10月16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成楼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正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减半收取97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王阿晶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雅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