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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2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与重庆多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重庆多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足法民初字第07328号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组织机构代码:68392670-9,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歇马镇东风村吴家坝组。法定代表人:辛国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辛国英,系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职工。(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多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未提供,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龙水工业园区平桥片区。法定代表人:黄长江,职务不详。本院受理了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诉重庆多多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并向原告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2015年10月02日,本院依法向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邮寄诉讼费缴纳通知书,通知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交纳案件受理费。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北碚区祥瑞塑料厂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李玉辉代理审判员  曾相强人民陪审员  王龙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莫兰兰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