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大执字第0058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陈瑞荣与刘中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大执字第00586号申请执行人陈瑞荣。被执行人刘中健。申请执行人陈瑞荣与被执行人刘中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2月12日作出的(2014)大民初字第0155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中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大民初字第0155号判决书终结执行。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军审判员 许 继 东审判员 吴 晓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宗平(代)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