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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284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丽杰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丽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2846号原告:李丽杰,出租车司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负责人:李庆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佳美,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丽杰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丽杰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9元,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 彦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雪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