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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万民初字第053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原告赵相茹诉被告高凤芝、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相茹,高凤芝,刘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建平县��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建万民初字第05399号原告赵相茹委托代理人赵云刚被告高凤芝被告刘云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赵相茹诉被告高凤芝、刘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相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8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惠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