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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都民初字第207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与江苏冠��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都民初字第2071号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新都区。法定代表人,罗玉成。委托代理人钟波,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被告江苏冠东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灌云县伊山镇邓庄工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赵天明。委托代理人张永化,男,汉族,1967年1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系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冠东药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冠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冠东药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83元,由原告成都森科制药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审判员  李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夏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