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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泽执字第40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李光明与史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泽执字第405号申请执行人李光明,男,1965年10月26日,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被执行人史永和,男,1961年9月17日生,汉族,泽州县巴公镇人,农民。李光明与史永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了(2015)泽民初字第51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内容如下:被告史永和归还原告李光明借款本金60000元。史永和于2015年6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光明30000元,余款30000元于2015年7月30日前给付原告李光明。调解书生效后,申请执行人李光明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7日内自觉履行。2015年9月20日双方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并于2015年9月29日履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泽执字第405号案件执行完毕。执行员  唐红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红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