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6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张财朋与佛山广福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财朋,佛山广福盟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民二初字第1268号原告张财朋,男,住所四川省三台县。被告佛山广福盟酒店有限公司。住所佛山市禅城区。法定代表人何吓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财朋诉被告佛山广福盟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5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自行处分诉权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财朋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9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45元,由原告张财朋负担。审判员 马咏红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章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