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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永俊与叶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曹永俊。被告:叶巧平。原告曹永俊与被告叶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曹永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永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