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曹永俊与叶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温溪民初字第311号原告:曹永俊。被告:叶巧平。原告曹永俊与被告叶巧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曹永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可以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诉权,现原告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永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曹永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振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庄祎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