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名称
侯羽、王音与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羽,王音,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二初字第1701号原告侯羽。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琼,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音。委托代理人杨富刚,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邓琼,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芳,该公司负责人。被告杨建芳。本院审理原告侯羽、王音与被告天津中天国运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杨建芳服务���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侯羽、王音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侯羽、王音撤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羽、王音撤诉。案件受理费9859元,减半收取4929.5元,由原告侯羽、王音负担。审 判 长 臧昆审 判 员 王爽代理审判员 张宋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喻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