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字第18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王立刚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执字第185号申请执行人唐王平,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立刚,男,汉族,农民。关于被执行人王立刚故意伤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医疗费等计4800元。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后委托我院予以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立刚之父王虎良自愿代为履行完毕全部案件款。本院认为,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民事赔偿部分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民事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之父代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的(2015)东三法刑初字第122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第二项(民事赔偿部分内容)执行完毕,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2015)宁执字第185号案件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