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4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高根云与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吴士坤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根云,吴士坤,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四(民)初字第1403号原告高根云,男,汉族,1988年2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吴士坤,男,汉族,1977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阜阳市。被告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法定代表人王侠。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根云诉被告吴士坤、被告阜阳市乐达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另行起诉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根云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晓云代理审判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范根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袁 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