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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01

案件名称

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阮仁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阮仁松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庐民二初字第02478号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法定代表人:孙加胜,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孙银兰,该公司员工。被告:阮仁松,男,198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阮仁松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安徽富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陆翠玲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潘亚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