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彭建新与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建新,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地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彭建新,男,户籍地址广东省。被告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法定代表人皮幼林,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晓霞,广东广和(龙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彭建新与被告深圳市美安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发现上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当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王晓璇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甜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