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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刑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贾某某等五人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刘某,李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川刑初字第99号公诉机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贾茂恩,中共党员,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新华路树脂厂工作。因非法持有警械于2009年7月21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解彬,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王君,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许松涛,无业。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杨明银,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王文忠,别名老高,无业。因犯伤害罪,于1984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1年2月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王海云,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刘某,别名小磊,无业。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4年8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马维军,山东洪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双,无业。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8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逮捕。辩护人卢新建,山东明镜律师事务所律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检公诉刑诉(2015)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李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任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茂恩及其辩护人解彬、王君、被告人许松涛及其辩护人杨明银、被告人王文忠及其辩护人王海云、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马维军、被告人李双及其辩护人卢新建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于2014年8月10日,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共计161.72克驾驶豫D×××××号轿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当日下午,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在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与被告人郑秀艳交易冰毒一包(100克),后被告人郑秀艳将该包冰毒交由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带至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人刘某住处。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吸食冰毒后为逃避抓捕将冰毒扔至马桶内冲走,现场剩余冰毒0.34克被依法查扣。当日17时许,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郑秀艳在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麻古等共计58.62克。2014年8月12日,淄博市公安局淄川分局公安民警从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所驾驶的豫D×××××号车驾驶室内查获冰毒3.1克。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被告人郑秀艳。王文忠、朱学立为贩卖牟利、以贩养吸,凑集毒资后,由被告人郑秀艳联系向贾茂恩购买毒品。经被告人郑秀艳联系,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于2014年8月10日,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驾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当日下午,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在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与被告人郑秀艳交易冰毒一包(100克),后被告人郑秀艳将该包冰毒交由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带至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人刘某住处。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吸食冰毒后为逃避抓捕将冰毒扔至马桶内冲走,现场剩余冰毒0.34克被依法查扣。当日17时许,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郑秀艳在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正在进行毒品交易时被抓获,当场查获冰毒、麻古等共计58.62克。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扣押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3、被告人王文忠于2014年8月份的一天,以3000元价格向姜某贩卖冰毒10克。4、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8月10日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其住处容留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吸食冰毒一次。5、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其住处内容留王文忠、郑秀艳吸食毒品一次。6、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三单元602室其住处容留王文忠、郑秀艳吸食毒品一次。7、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以来,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三单元602室其住处内容留被告人王文忠吸食毒品二次。8、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以100元价格向马某贩卖冰毒0.1克。9、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以100元价格向马某贩卖冰毒0.1克。10、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收取马某现金31元后将吸食剩余的冰毒0.01克贩卖给马某吸食。11、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7月的一天以200元价格向高某贩卖冰毒0.1克。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宣读出示了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朱学立、李双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构成请求依法惩处。被告人贾茂恩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称其从河南来淄川是应郑秀艳邀请过来玩的,公安机关在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在其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的毒品也不是他的,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许松涛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异议,辩解称其和贾茂恩来淄川是过来找贾茂恩的朋友玩的,贾茂恩让其开着车,在车上查获的冰毒是其带来留着准备自己吸食的,公安机关在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查获的毒品不是他的,其没有贩卖毒品,贾茂恩有没有贩卖毒品其也不知道,因此其不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王文忠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对指控的贩卖数量提出异议,辩解称其从贾茂恩手中购买的毒品是为了吸食,不是为了贩卖,不应计入贩卖毒品的数量;其卖给姜某的冰毒是按照10克的数量卖的,但实际数量没有那么多,只有7、8克左右。被告人刘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及提供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李双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辩解称其贩卖给马某三次冰毒实际是马某为了感谢其请他吸食冰毒给她充的游戏币。被告人贾茂恩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被告人贾茂恩犯贩卖毒品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公安机关从贾茂恩包内查获的的麻古应定非法持有毒品罪,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被告人许松涛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被告人许松涛受贾茂恩要求为其开车,并不明知贾茂恩去淄川的目的并不知情,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共同犯罪,只是非法持有毒品、吸食毒品的行政违法行为。被告人王文忠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王文忠贩卖给姜某的冰毒数量应认定为7到8克;2、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忠以贩养吸证据不足,被告人王文忠购买的冰毒不应认定为贩卖毒品的数量;3、被告人王文忠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4、被告人王文忠贩卖毒品的情节较轻,社会危害性不大。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的次数证据不足;2、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3、被告人刘某系初犯;4、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过程中没有牟利,主观恶性较小。被告人李双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李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2、被告人李双贩卖毒品情节较轻;3、被告人李双贩卖毒品数量较少,社会危害性较小。经审理查明:(一)贩卖毒品、非法持有毒品部分1、2014年8月份,郑秀艳(中止审理)与被告人贾茂恩取得联系,商议从被告人贾茂恩处购买毒品。2014年8月10日,贾茂恩携带冰毒、麻古等毒品,被告人许松涛、贾茂恩二人驾驶贾茂恩的豫D×××××号轿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当日下午3时许,由被告人王文忠出资2万余元、朱学立(中止审理)出资3万余元,郑秀艳携带由其和王文忠、朱学立凑集的现金,到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与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进行毒品交易。贾茂恩将一包冰毒(50克)交由郑秀艳,后郑秀艳到淄川区新星宾馆8616房间内将该包冰毒交由在此等候的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当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将郑秀艳交付的冰毒放入一成条香烟的烟盒内带至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被告人刘某住处,拿出约2克冰毒用于吸食,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等人吸食冰毒后为逃避抓捕将烟盒内剩余冰毒扔至马桶内冲走,现场吸食后剩余冰毒0.34克被依法查扣。郑秀艳将冰毒交给王文忠等人后返回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与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拿出四粒麻古(重0.37克),准备了矿泉水瓶、锡纸、吸管等工具准备吸食毒品。当日17时许,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郑秀艳在淄博市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当场查获冰毒5.52克、麻古53.1克,并从郑秀艳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现金5万元。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查获的冰毒、麻古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2、2014年8月份的一天,被告人王文忠通过郑秀艳居间介绍,以3000元的价格向姜某贩卖冰毒7克。3、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7、8月份,多次向高某、马某贩卖冰毒,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7月的一天以200元的价格向高某贩卖冰毒0.1克。(2)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以100元价格向马某贩卖冰毒0.1克。(3)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以100元价格向马某贩卖冰毒0.1克。(4)被告人李双于2014年8月的一天,收取马某现金31元后将吸食剩余的冰毒0.01克贩卖给马某吸食。综上,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共计贩卖冰毒55.52克、麻古52.73克;被告人王文忠贩卖毒品二次,共计贩卖冰毒25克;被告人李双贩卖冰毒四次,共计0.31克;被告人刘某容留他人吸毒四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证言证人孙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8月10下午3时许,其和朋友“小果”及另外一男一女来到淄川新星宾馆4楼的一个房间内,那个女的让他们三个在房间里等她,那个女的40多岁,东北口音。过了半个小时,那个女的回来了,让其在走廊等他们,其就自己出来了。后来那个女的让他们三个人先走,她还有事,于是其和“小果”等三人打车来到张店区山泉路上一个东北男子的家里,他们三个男的在客厅,其自己在里屋玩手机,过了半个小时左右,“小果”让其自己下楼等他,其刚到一楼就被公安民警叫到车上来到公安机关了。证人姜某的证言,证实在2014年8月初的一天,其通过“四姐”(手机号为158××××5377)的介绍,花3300元在淄博市张店区从一个手机尾号为555的东北男子手中购买了10克冰毒,当时说的冰毒重量是10克,但其回去后其朋友说这些冰毒也就重7、8克。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8月份,多次从被告人李双手中购买冰毒的事实。证人高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4年7月份一天,以200元的价格从被告人李双手中购买冰毒0.1克的事实2、同案犯供述同案犯郑秀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实2014年8月份,其与一个手机尾号为3333的河南人联系,欲从其手中购买毒品。其于2014年8月10日下午,携带王文忠凑的2万余元,朱学立凑的3万元余元,加上她自己的现金,在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开的502房间内等待和河南人进行毒品交易。当日下午3点半左右,与其联系的河南人和另外一个河南人来到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与其联系的河南人将一包冰毒交给她,其将这包冰毒又交给了在淄川新星宾馆等候的“王文忠,后其返回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那个和其一直联系的河南人拿出四粒麻古说让其试试,其去买了矿泉水回来用水瓶做成冰壶准备吸食毒品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同案犯朱学立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8月份,郑秀艳给其打电话让其凑3万元钱购买冰毒。2014年8月10日下午3点多,其与女朋友王琦(孙某)打车来到淄川区医院附近,将3万余元现金交给了郑秀艳,后其和王文忠等人到东边新星宾馆的一个房间等候,大约过了20分钟左右,郑秀艳来到宾馆给王文忠一包冰毒,这一包冰毒用一个透明的塑料袋盛着,看着有50克左右,后王文忠这包冰毒放入一个黄色的成条烟的烟盒盛着,三人打车到了张店三泉刘某家里,王文忠把这包冰毒拆开,说先尝尝,他用手拿了一小撮,他和王文忠、刘某三人就用开始吸食了,后来公安机关就将他们一起查获了。其没有贩卖过毒品,这次购买毒品就是为了自己吸食的。3、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辨认出郑秀艳即为2014年8月10日在淄川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一起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东北女子;被告人王文忠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即为容留其吸毒的“小磊”;同案犯郑秀艳辨认出被告人贾茂恩即为与其联系、手机尾号为3333的河南男子、被告人许松涛即为与贾茂恩一起来淄川的另外一名河南男子、被告人朱学立即为“小郭”、被告人王文忠即为“老高”;被告人朱学立辨认出被告人刘某即为“小磊”、被告人王文忠即为“老高”、同案犯郑秀艳即为“小四”;证人孙某辨认出朱学立即为叫“小果”的东北口音男子;证人姜某辨认出被告人王文忠即为2014年8月份向其出售冰毒的手机尾号为555的东北男子、郑秀艳即为东北口音的女子“四姐”;证人马某辨认出被告人李双即为向其出售冰毒的女子。4、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淄川区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及被告人贾茂恩驾驶的轿车内查获的白色颗粒、红色片剂、粉红色粉末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扣押的王文忠的白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报告,证实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郑秀艳、朱学立、李双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5、物证扣押在案的挎包,证实被告人贾茂恩使用的挎包;扣押在案的手机,证实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及郑秀艳进行毒品交易联络使用的通讯工具。6、视听资料抓捕现场、及称重录像,证实公安机关于2014年8月10日17时许在淄川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抓获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与郑秀艳的现场情况,以及对在现场查获的毒品进行称重的经过。7、书证扣押清单、称量笔录,证实2014年8月10日公安机关在淄川七天连锁酒店502房间内当场查获的冰毒、麻古.现金及其他吸毒工具等。冰毒共计净重5.52克;郑秀艳等人准备吸食的四粒麻古毛重0.91,袋重0.54克,净重为0.37克;其余麻古共计毛重56.09克,袋重3.36克,净重为52.73克。手机短信照片、手机短信检验鉴定文书,证实郑秀艳与被告人贾茂恩使用暗语联系毒品交易的事实经过;被告人贾茂恩与被告人许松涛在来淄川之前,使用暗语联系毒品交易的事实经过;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与郑秀艳使用暗语联系购买毒品的事实经过;郑秀艳、姜某与被告人王文忠使用暗语联系买卖冰毒的事实经过。银行账户交易明细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李双的支付宝账户、银行卡的交易情况。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贾茂恩因非法持有警械于2009年7月21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公安局新华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1年3月29日被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被告人许松涛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12月10日被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王文忠因犯伤害罪,于1984年1月17日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破坏电力设备罪、盗窃罪,于1991年2月4日被吉林省吉林市舒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被告人李双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3年9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0日变更为取保候审,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5年1月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发破案说明、抓获经过,证实案件的揭发侦破经过及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及郑秀艳均系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李双系被传唤到案。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李双在作案时均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8、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贾茂恩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8月份,郑秀艳与其联系要购买1公斤冰毒,其答应帮她联系一下,在电话里没有具体谈冰毒的价格。2014年8月10日早上7时许,其和许松涛一起吸食冰毒后,二人驾驶他的豫D×××××号轿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发前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开了7个多小时后,其按照与郑秀艳的约定来到淄川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内,见到郑秀艳后,其打电话让在楼下等候的许松涛上楼来到房间,郑秀艳期间出去了一趟,说要去买冰壶,大约十几分钟后又返回房间,其和许松涛、郑秀艳准备吸食毒品时,公安机关将其三人一起查获,在房间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等毒品,并在郑秀艳包内查获现金5万元。被告人许松涛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8月10日早上7时许,其和被告人贾茂恩一起吸食冰毒后,二人驾驶贾茂恩的豫D×××××号轿车从河南省平顶山市出发前往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开了7个多小时后,其和贾茂恩按照与郑秀艳的约定来到淄川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内,见到郑秀艳后,期间其下楼到贾茂恩的车上把贾茂恩的一个棕色挎包拿到房间内,包内有充电器和蓝色袋子装的一小包冰毒。郑秀艳期间出去了一趟,说要去买冰壶,大约十几分钟后又返回房间,其和贾茂恩、郑秀艳准备吸食毒品时,公安机关将其三人一起查获,在房间内查获了冰毒和麻古等毒品。被告人王文忠的供述,证实在2014年8月份,其女朋友郑秀艳说让其凑些钱一起买冰毒,还说也让一个叫“小果”(朱学立)的人凑钱了,郑秀艳说能从河南平顶山联系到卖家,要买几百克,河南那边给送过来,于是其就凑了2万多元给了郑秀艳。2014年8月10日早上,其和郑秀艳到淄川区新星宾馆开了个房间8616,后来郑秀艳给朱学立打电话说河南那边的人过来了,让朱学立过来,过了一段时间朱学立和一个挺着大肚子的女人(孙某)就过来了,在楼下朱学立把拿来的钱给了郑秀艳,郑秀艳就去另外一个宾馆见那个河南人了,其和朱学立及孕妇就返回新星宾馆8616房间等着,过了一段时间郑秀艳回来了,把一包大约100克的冰毒交给他,说让其试试冰毒怎么样。后其把那包冰毒放在一个哈德门香烟的成条的包装盒里与朱学立等三人打车来到张店区南定镇的刘某家里,其从那包冰毒里拿出2克左右放在客厅的茶几上,拿出吸壶、吸管与朱学立、刘某一起吸食。后其从窗户往楼下一看有好几个人在楼下转,其觉得可能是警察来了,于是其把那包冰毒扔到马桶冲走了,拿出来吸食的一小点冰毒放在客厅茶几上没来的及扔掉就被公安机关查获了。2014年8月份,其经郑秀艳的介绍,向一个叫华哥(姜某)的住在潍坊的东北人贩卖过冰毒,当时给了他10克冰毒,收了华哥3000元钱,虽然当时是按10克卖给他的,但冰毒的实际重量也就7、8克。被告人李双对公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述,其供述与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一致。对于被告人贾茂恩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贾茂恩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的供述、郑秀艳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公安机关在七天酒店502房间内查获的毒品及用于购买毒品的现金以及被告人之间使用暗语进行毒品交易联络的短信记录,均能证实被告人贾茂恩与郑秀艳在淄川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进行毒品交易并已交付部分冰毒的事实;被告人贾茂恩的供述亦能证实郑秀艳曾经与其联系购买毒品,且郑秀艳携带5万元现金出现在淄川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内,其从河南过来却没有携带毒品的辩解意见与常理不符;关于被告人贾茂恩在502房间内查获的毒品是郑秀艳带来请自己吸食的辩解意见,经查,郑秀艳是为了购买毒品才携带现金开设502房间与贾茂恩进行毒品交易,从现场查获的毒品数量来看,也远超过正常的吸食毒品的数量,因此该辩解意见明显与常理不符,依法不能成立。上述证据相互印证一致,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可以排除合理怀疑,因此,被告人贾茂恩及其辩护人的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贾茂恩与郑秀艳、王文忠等人已经交付的冰毒数量,经查,被告人王文忠在侦查阶段及第一次庭审中供述称大约100克,在第二次庭审中供述称不到100克,也就六七十克,被告人朱学立在侦查阶段及审理阶段供述为大约50克,且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均供述这包冰毒用一个成条的香烟烟盒装着带到被告人刘某住处,淄川七天连锁酒店区医院店502房间的交易现场亦从郑秀艳包内查获5万元现金及数盒盒装的香烟,二被告人的供述均比较稳定,且可以排除侦查人员以非法手段取得,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交付的冰毒数量为50克。对于被告人许松涛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许松涛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许松涛与贾茂恩同为吸毒人员,二人在一起吸食毒品后,驾车历经7个多小时从河南省平顶山市来到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被告人许松涛对贾茂恩此行的目的应当知晓,被告人许松涛在来淄川前使用暗语与贾茂恩进行短信联系的内容,亦能证实被告人许松涛对贾茂恩来淄川与他人进行毒品交易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人许松涛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在交易现场查获的冰毒5.52克、麻古53.1克,加上已经交付的冰毒50克,再扣除贾茂恩、许松涛、郑秀艳在七天酒店502房间内准备吸食的四粒麻古(0.37克)予以计算,因此,对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55.52克、麻古52.73克。对于被告人王文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文忠从被告人贾茂恩处购买的毒品是为了吸食而不构成贩卖毒品罪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忠对曾经于2014年8月份向姜某贩卖过冰毒的事实供认不讳,且与姜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王文忠作为有吸毒情节的贩毒人员,其购买的毒品应当认定为其贩卖毒品的数量,但在量刑时可以酌情予以考虑,因此,被告人王文忠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依法不能成立;对于被告人王文忠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文忠贩卖给姜某的冰毒实际数量为7克的意见,经查,被告人王文忠在公诉机关的补充讯问笔录中称当时卖给姜某的冰毒是按10克卖的,但实际重量不到10克,也就7、8克,姜某作为本院第二次庭审时郑秀艳申请出庭的证人,当庭陈述称王文忠当时按10克卖给他的冰毒,但拿回去后其朋友说不到10克,也就7、8克,二人在审理阶段对交易的冰毒数量供证一致,根据王文忠与姜某之间的利害关系,可以排除王文忠与姜某串供的可能,应当予以采信。因此,被告人王文忠及其辩护人的该意见成立,对于王文忠贩卖给姜某冰毒的数量,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当认定为7克。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文忠贩卖毒品的数量,应当以已经购买的冰毒50克按照出资比例认定为20克,加上贩卖给姜某的冰毒7克,再扣除王文忠、朱学立、刘某在刘某家中用于吸食的冰毒2克予以计算,因此,对被告人王文忠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25克。对于被告人李双提出的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李双为马某提供冰毒并从中牟利,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李双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马某的证言相互印证一致,且有银行交易明细予以印证,因此,被告人李双的当庭辩解意见依法不能成立。(二)容留他人吸毒部分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以来,多次在其住处容留王文忠、朱学立、郑秀艳等人吸食毒品,具体情况如下:1、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8月10日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其住处容留被告人王文忠、朱学立吸食冰毒一次。2、被告人刘某于2014年8月的一天,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3单元602室其住处内容留王文忠、郑秀艳吸食毒品一次。3、2014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刘某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三单元602室其住处容留王文忠、郑秀艳吸食毒品一次。4、被告人刘某自2014年以来,在淄博市张店区三泉小区19号楼三单元602室其住处内容留被告人王文忠吸食毒品二次。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鉴定意见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证实公安机关在刘某家中扣押的白色颗粒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甲基安非他明现场检测报告,证实王文忠、郑秀艳、朱学立、刘某的检测结果均呈阳性。2、书证户籍信息查询结果,证实被告人刘某在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某、王文忠、郑秀艳、朱学立对以上事实均予以供述,其供述与上述证据均相互印证一致。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李双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四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王文忠、李双犯贩卖毒品罪、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55.52克、麻古52.73克,对被告人王文忠贩卖毒品的数量应认定为冰毒25克。被告人贾茂恩在其所涉及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许松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对被告人许松涛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忠所涉及共同犯罪部分系一般共同犯罪,不宜区分主从犯,但应根据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作用大小在量刑时予以区别体现。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系累犯,对其均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双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王文忠、李双、刘某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对其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文忠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对其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认罪态度不好,对其均可以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贾茂恩、许松涛的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王文忠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文忠贩卖给姜某的冰毒应认定为7克、王文忠自愿认罪、认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刘某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系初犯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被告人李双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双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事实和法律不符,本院依法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贾茂恩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9年8月10日止;没收个人财产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许松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8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王文忠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24年8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刘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8月11日起至2015年1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五、被告人李双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与前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前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刑事拘留的21日,即自2014年8月15日起至2018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六、扣押在案的涉案毒品及其他违禁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佳霖审 判 员  郑 峰人民陪审员  杨爱萍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司丽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