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818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友坤、王云英与王佃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818号原告:王友坤,男,195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原告:王云英,女,196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被告:王佃民,男,成年,汉族,高青县人,住高青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友坤、王云英与被告王佃民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友坤、王云英负担。审判员 马成军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董 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