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相渭商初字第003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江阴市良友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卢彩芬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江阴市良友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卢彩芬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相渭商初字第00321-1号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渭塘镇。法定代表人杨璇。委托代理人朱天翔,江苏简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良友针织整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龙腾路2号。法定代表人刘永晓。被告卢彩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与被告江阴市良友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卢彩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履行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阴市良友针织整理有限公司、卢彩芬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8元,财产保全费3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538元,由原告苏州联胜化学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干文建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