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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法执字第4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张德君与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427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君,男,193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通河县通河镇长安街。法定代表人:段存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士范,男,黑龙江风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依据已生效的(2015)通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张德君申请执行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80平方米房屋。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哈尔滨存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商初字第5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 韬审判员 由晓峰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袁 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