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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源行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许旻诉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源行初字第16号原告许某,女,汉族,26岁。委托代理人卢银娣,河南恩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住所地漯河市湘江东路11号。法定代表人王俊刚,局长。原告许某不服被告漯河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原告许旻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许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审判长  刘书伟审判员  刘 伟审判员  任盛楠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