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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6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与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江苏德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施胜弟,陈微芬,施德胜,施培华,施爱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60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潘文奇,行长。被执行人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施胜弟,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法定代表人:施培华,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江苏德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新丰镇。法定代表人:施德胜,执行董事。被执行人施胜弟。被执行人陈微芬。被执行人施德胜。被执行人施培华。被执行人施爱莲。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丽水仲裁委员会(2014)丽仲案字第61号裁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圣迪管业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另案处理完毕,江苏德胜阀门制造有限公司的所有财产已被江苏大丰市人民法院处置完毕,不足以清偿抵押债务。浙江飞特钢结构有限公司、施培华已主动向申请人履行了人民币200万元。被执行人施胜弟、陈微芬、施德胜、施爱莲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下落不明,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分行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本案程序终结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60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