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青民初字第1465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马生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马生龙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青民初字第1465号原告: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青铜峡市青铜峡镇新城滩,组织机构代码92769036-9。法定代表人:王连发,该公司经理。被告:马生龙,男,1987年4月生于青铜峡市,回族,高中文化,农民,住青铜峡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马生龙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交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青铜峡市黄河气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龚廷明人民陪审员 代圣洁人民陪审员 严成霞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冯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