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雨民初字第0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解某与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解某,邹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雨民初字第04943号原告解某。被告邹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解某与被告邹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解某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解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解某负担。审 判 长 林湘邕人民陪审员 曹群湘人民陪审员 胡 南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胡 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