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石某某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石某某,陕西文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西安曲江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红星婚纱摄影,李某某,史某某,赵某某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安民初字第01632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柯某某。委托代理人冯某某。被告石某某。被告陕西文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石某某。被告西安曲江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被告张某某。被告红星婚纱摄影。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被告李某某。被告史某某。被告赵某某。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某某、陕西文化休闲娱乐有限公司、西安曲江科技有限公司、张某某、红星婚纱摄影、李某某、史某某、赵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审 判 长 王晓华审 判 员 肖维超人民陪审员 刘水娟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丽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