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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民初字第10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尹某某与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尹某某,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民初字第1039号原告尹某某,女,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泰和县。被告匡某甲(曾用名匡某乙),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泰和县人,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尹某某与被告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16日向法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匡某甲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尹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尹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尹某某负担。审判员  曾斌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XX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