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法执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10-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芝草与被执行人程霞霞健康权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法院
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5)宁法执字第140号申请执行人:陈芝草,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程霞霞,女,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宁民初字第885号(2015)关于申请执行人陈芝草与被执行人程霞霞健康权纠纷一案,宁县人民法院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划拨了被执行人存款2387.15元,申请人已领取了案件款,后申请人放弃了其余未执标的。本院认为,宁县人民法院(2014)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费50元已经由被执行人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资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宁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1日作出的(2014)宁民初字第88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五年十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